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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走出“执行难”的观念误区 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走出“执行难”的观念误区
作者:口才编辑…    文章来源:互联网    点击数:543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/12/31    
    “执行难”,近几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。人们一谈到“执行难”就想到法院执行工作没有做好,这种观念已成为一种习惯思维。其实这是对执行难认识的一个误区,亟须纠正。 

    执行难表现为执行存案越来越多,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。分析一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,有助于我们走出这一误区。笔者认为,造成执行难原因不外乎四个方面:一是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或故意不偿付;二是有关法律制定不科学、不完备;三是地方保护主义;四是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,执行不力。 

    目前,人们较多地将目光集中在最后一点人民法院的工作上,认为这是主要原因。或许,几年前这种认识是正确,当时“重审判轻执行”的思想比较普遍,最高院和多数高院没有专门负责执行的机构,不少中级、基层法院没有设立执行机构,甚至没有执行员。但这几年来,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,健全了各级执行机构,全国不断开展集中执行活动,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,强化了执行措施,加大执行力度。中央还专门为此发了文件,这些工作都是有目共睹的。但是,“执行难”依然难。那么原因究竟何在?我们不得不将目光投向其它几个方面,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法律制定不科学,当事人缺乏经营风险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,这些客观因素是造成“执行难”的根本原因。所以,治表不治本,即使我们法院天天开展大执行,也不可能扭转“执行难”的状况。 

    第一,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亟待修改。当前,法院执行存案多,执结率不高,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有直接的关系。该规定指出“申请执行的期限,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,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。”因此,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,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,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,这类案件不是法院、当事人想执行就可以执行的了的,结果只能造成执行存案越来越多,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制制度的失望和不满。此条不改,要实现执行结案的动态良性循环是很难的。国外关于申请执行时效,短则五年,长则二十年。因此,我国有些学者建议申请执行时效以十至二十年为妥。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,又对债务人形成长时间的威慑力,体现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尊严和权威。同时,由此造成的执行存案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。 

    第二,当事人,尤其是债权人的观念有待改变。市场经济要求其主体,也就是我们的当事人要有较强的经营风险意识,不同资产、信誉不好的企业、个人打交道,包括那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区的企业,使这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无立足之地,无法生存进而被自然淘汰,正如经济学所言“市场经济根本上应是信用经济”,这样就从根本上减少了执行难的发生。而眼下的实际情况是,虽说市场经济已经搞了十几年了,但人们的经营风险意识不强,一些当事人贪图利润,同一些信誉、资产状况差的企业甚至皮包公司做生意,结果,账面利润是有了,但最后不能兑现。于是就诉至法院,当然胜诉是没有问题,但执行就成了问题,甚至根本不可能,这样当事人就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法院的身上,造成法院执行难。试想如果被执行人是资信情况良好的公司,首先,它会主动履行债务,无须执行;其次,即使强制执行,也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。 

    第三,当事人不但需树立起经营风险意识,还要有诉讼风险意识。这里诉讼风险意识不是指能否打赢官司,而是指诉讼成本与诉讼利益的比较。例如,一个人欠你几百元钱,你要请律师诉讼,显然得不偿失;如果对方欠你数万元,但他就是皮包公司,几无财产,你就要考虑是再花诉讼费、律师费、执行费数千元呢?还是买一个经验教训?诉讼肯定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,但执行是受客观因素制约的,胜诉并不等于一定能得到赔偿,要取决于败诉人的偿付能力,这就是诉讼风险。 

    总之,我们应该把执行难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去考虑,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,更重要的是当事人要有市场经济的意识,法律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。笔者认为,如果上述问题、观念不解决或不改变,不但执行难问题不可能根本扭转,反过来,必将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。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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