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公告列表     ◆标网:知识富!◆  *标网:知识库http://www.biaonet.cn/*  [admin  2008年10月8日]        
加入收藏
设为首页
联系站长
您现在的位置: 标网 >> 口才 >> 爱情口才 >> 恋爱口才 >> 正文
  有情无缘妙回绝 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有情无缘妙回绝
作者:口才编辑…    文章来源:互联网    点击数:882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/12/31    
    甜蜜的爱情总让人心醉神迷,流连忘返。然而,人世无常,光怪陆离,当你面对那份无缘的爱时,你该如何巧妙回绝呢?

  1.回绝时,态度要诚恳 

  语言是表达爱情的一种方式,对方向你吐露心迹,这种真挚炽热的情感是圣洁美好的。俗话说:"落花有意,流水无情。"当你无法答应对方的爱时,重要的是应态度友善诚恳,吐出肺腑之言,让对方从"细微处见真情"。《简.爱》中当简.爱的表哥牧师圣约翰向她求爱时,尽管牧师救过她的命,而这时孤单的简. 爱也确实要傍依,但她清醒地懂得:友情不等于爱情。她说:"我答应作为你的传教伴侣和你同去,但我不能作你的妻子,我不能嫁给你。"这在当时两人都很痛苦会更大。简.爱的语言真诚,使对方友好地退步。

  2.先肯定,后回绝 

  对方忘不了你,是因为你的魅力深深地感召着对方。你不妨反其道而行之,先正面赞美对方的优点,真言实语,善意作答,再道出自己的不足之处,以此回绝。常言道"天涯何处无芳草""人生处处有青山",敦促其重新抉择。

  端庄秀丽的A姑娘对长相平平的小伙子B产生了眷恋之情。面对A姑娘的倾慕之情,B说:"你既聪颖,又漂亮,像你这样样样红的姑娘可说是人见人爱,但我坦诚地说,我已经有了意中人。再说,我也是一个相貌平庸无奇之人,我听说,不是有很多小伙子正垂青于你吗?我深信在众多的小伙子中你一定能挑一个如意郎君。" 些番回绝,语重心长,爱与被爱表露得淋漓尽致,真挚情感于言表,既淳朴,又厚道,于是,姑娘不再向他倾情。

  3.让对方知道回绝是为了他好 

  恋爱中遇到不现实或不合理的要求,要坚决予以回绝。

  有过这样一令人难忘的爱情故事:小伙子与姑娘恋意绵绵,大有"天上云追月,地下风吹柳"似的浪漫情怀,然而小伙子患有白血病,这突如其来的巨大悲伤,使小伙子决意独自承受!姑娘却死死放不下这段恋情,小伙子深知这份爱将是一场无言的结局,于是他先是采取回避的态度,可姑娘哪肯就此忘情,为些还大病一场。小伙子只好登门看望姑娘:"我这辈子已是别无选择,注定只能独行,若有来世我们一定相伴相随。我听老人说,如果一个人把他的心交给了谁,那么死后把骨灰留一半给她,到阴间仍可以生活在一起做夫妻,我想你把我的骨灰放在你家的角落里,让我陪伴你,你如果外出你可以把它装在口袋里,让我保佑你一路平安......我请你答应我活在人世的最后一个要求--让我在有限的日子里静静地生活,入土为安,好吗?有空你可以来看我。" 小伙子的此番回绝字字是情,句句是爱。面对人世有缘无分,光怪陆离,小伙子既主观地表明了他对姑娘那份丝丝缕缕而又剪不断的情愫,同时又客观地道明了生活是如此美好而又无奈,姑娘怎么会不接受这份无言的承诺呢?

  4.借物喻人,委婉回绝 

  恋爱时,抓住生活中一些特有的事物,让它赋有喻意,也能收到四两拨千斤之功,且回绝时应尽量婉转些、谦逊些,让对方自知其意。

  一个姑娘与小伙子第一次"对象"后,就有否决之意。没料到,第二天小伙子竟找到了姑娘的公司,邀请再次约会。" 我现在正忙于公司的事务,实在抽不脱身,真对不起,你请回吧!"下班后姑娘发现小伙子还呆在公司的门口,于是买了一个泡泡糖递给他,寒暄几句后便匆忙告辞。姑娘的这一举动,使小伙子倏地猛醒其意,知道姑娘是借物喻人,借泡泡糖的易破裂,来否定一厢情愿的爱。当然,对于那些你十分讨厌的人,或是心怀叵测的人,有时候直截了当地予以坚决回绝,往往减少诸多必要的麻烦。
 
文章录入:标哥    责任编辑:标哥 
  • 上一篇文章:

  • 下一篇文章: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
    让恋爱口才永驻于婚姻生活
    吵架时,他为何不理不睬?
    愿美女拥有美好的爱情与人生
    15个问题考验一下他有多爱你…
    学会对心爱的人说“不”
    初次约会如何寻找话题
    学会不爱——女人最后一张底…
    斗嘴——“碰碰车”式的恋爱…
    含蓄,使爱情生辉
    爱情 撞上“狗腿男人”…
      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
    标网http://www.biaonet.cn/ © Copyright 2008
    站长: 神雕 网站QQ群: 57351740
    ICP许可证:粤ICP备11007404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