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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贸实务问答 | |||||
作者:财富编辑… 文章来源:互联网 点击数:593 更新时间:2007/12/31 | |||||
◎L/C之通知銀行在國外可以接受嗎? 問: 本公司持有一張法國巴黎某著名銀行為開狀銀行,經該行香港分行為通知銀行之信用狀,裝貨出口後檢附符合L/C規定之運送單據(Shipping Document)持往國內某外匯銀行辦理押匯,雖押匯金額仍在該銀行核可之出口押匯額度內,但押匯銀行以「L/C之通知銀行在國外」為理由,改以「L/C項下之託收」方式辦理,導致本公司資金調度產生不便,請問: 一、改為託收之理由安在? 二、有否其他解決方法? 三、何謂「L/C項下之託收」? 答: 一、根據UCP500第七條a項規定「信用狀得經另一銀行(通知銀行)在該通知銀行不受約束之情況下通知受益人,但該銀行如選擇通知信用狀,則應以相當之注意就其所通知信用狀外觀之真實性予以查對。銀行若選擇不通知信用狀,則其應將此意旨儘速告知開狀銀行。」 據此,可知通知銀行之責任有二: 辨別信用狀真偽之責任: 主要是因為通知銀行通常為開狀銀行之通匯行(Correspondent Bank)或聯行,必然握有開狀銀行有權簽字人員之簽章樣本及押碼,故通知銀行在收到信用狀時,先查對L/C之簽章或押碼是否確實,如經確實時,通知銀行將L/C通知國內之受益人。 儘速通知信用狀之責任: 以受益人之立場而言,必須收到信用狀後始可認為信用狀已開發,故在受益人未接到信用狀前,雖然開狀銀行已將信用狀寄出,仍不得認為信用狀已開發,在信用狀通知過程中,通知銀行係開狀銀行之受任人,依委任關係,通知銀行在接到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,應即核對簽字或押碼確認無誤後,通知受益人以完成開狀銀行所託付之責任。根據上述理由,信用狀受益人、押匯銀行等有關當事人,為便於就近查證,通常僅接受經由國內之外匯銀行為通知銀行之信用狀,其理由可歸納為: 對信用狀受益人而言: 避免取得偽造或經變造之L/C:由於通知銀行有辨別信用狀真偽之責任,當受益人取得L/C時,若有疑問,可直接向當地之通知銀行查證。 減少糾紛:當受益人接獲信用狀條款有不完全或不明確者,可透過當地銀行向開狀銀行進一步查證,以確定其條款,減少糾紛,有助於貿易進行。 對押匯銀行而言: 為避免接到偽造或經變造之信用狀所產生之押匯風險,有要加以查證,因此在實務上僅接受在國內之銀行為通知銀行之信用狀。 二、若貴公司持有L/C經由國外之銀行或分行通知時,避免收到偽造之L/C起見,建議依下列方式處理之: 押匯銀行與開狀銀行有通匯關係者,請押匯銀行以電傳方式向開狀銀行查證,並請開狀銀行以押碼「Test Key」方式確認答覆。 押匯銀行與開狀銀行無通匯關係者,洽請押匯銀行以外與開狀銀行有通匯關係之國內外匯銀行,代向開狀銀行確認。 開狀銀行與國內銀行皆無通匯關係者,但與國外聯行有通匯時,洽其國外分支機構確認真偽。 經由上述方式確認之信用狀,不僅無法掌握時效,又浪費金錢,為避免如來函所稱情節發生,建議貴公司在事先與進口商洽訂契約時,明示開發信用狀,需以國內銀行為通知銀行乃為上策。 三、在銀行作業實務上稱L/C項下託收,亦即押匯銀行對開狀銀行表示押匯,先行寄送押匯單據,但不對出口商撥款,俟國外開狀銀行付款後,再將押匯款項檢付給出口商之謂也。通常押匯銀行在下列情形之一,辦理L/C項下託收工作: L/C無法確認真偽時─例如通知銀行在國外。 出口商在押匯銀行無押匯額度,或超過出口押匯額度。 押匯金額甚大、出口商提示瑕疵單據、出口商信用狀況發生惡化等。 開狀銀行信用不佳。 開狀地之政治經濟不穩定或外匯短缺。 ◎如何辨別信用狀之真偽? 問: 最近報章報導,歹徒偽造國際知名大銀行之信用狀詐騙出口商之事,請問如何辨別信用狀之真偽? 答: 在國際貿易實務上,買賣雙方約定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時,買方依約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,開狀銀行於備妥信用狀後,將信用狀通知賣方,其途徑原則上有下列三種: 一、交由開狀申請人(買方)轉交給出口商(賣方)。 二、由開狀銀行直接寄交出口商(賣方)。 三、開狀銀行透過出口商所在地之往來銀行(Correspondent Bank)寄交出口商(受益人)。 若出口商直接從信用狀申請人或開狀銀行取得信用狀,因確認信用狀真偽之困擾在實務上並不多見,又由於信用狀統一慣例第七條明示「信用狀得經另一銀行(通知銀行),在該銀行不作約定之情況下,通知受益人,但該銀行應以相當之注意就其所通知信用狀外觀之真實性予以查對。」之規定,押匯關係人(押匯銀行,出口商等)只願接受由國內銀行通知銀行之信用狀,茲將國內通知銀行辦理信用狀通知之方式簡述如下: 一、國外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,其送達通知銀行方式共分兩種: 郵遞方式 稱為郵遞信用狀(MAIL L/C),開狀銀行將信用狀正本郵寄通知銀行再轉知受益人(出口商)。 電報方式 稱為電開信用狀(Cable L/C),開狀銀行將信用狀內容以電報送達通知銀行再轉知受益人,電報方式又分為兩種: 簡文電報(Brief Cable)方式─開狀銀行將信用狀內容中之主要事項,諸如申請人、受益人、信用狀號碼、金額等先行電報通知,然後再郵寄電報證實書(Cable Confirmation),出口商押匯時應同時推出Brief Cable及Cable Confirmation方可押匯。 全文電報(Full Cable)方式─開狀銀行將信用狀內容全部以電報送達,該全文電報除非註明另送Cable Confirmation,電報本身表明正本(Operative Credit Instrument)並說明照UCP規定,因此出口商可單獨憑以押匯。 二、通知銀行辦理信用狀之手續: 郵遞信用狀:國內外匯銀行接到國外銀行寄來之出口信用狀時,先鑑定信用狀之簽署是否與簽章樣本是否相符,假如: 信用狀之簽章與開狀銀行簽章樣本相符者,在信用狀正本空白處加蓋通知銀行通知信用狀專用章(樣式如圖式) 通知銀行名稱 通知日期 通知銀行編號 [1] [2] [3] [4] 下一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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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录入:标哥 责任编辑:标哥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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